晨報訊(記者 金祈)滿頭的白發(fā),麻木的四肢,消化不良……
劉志為,一個不到40歲的漢子每天都在忍受這樣的病痛。
他認為這都是康平縣公安局對他進行刑訊逼供造成的。
借出手機招來禍事
事情還要從2001年1月20日說起。在那天,康平縣發(fā)生了一起殺人案件。警
方發(fā)現(xiàn)與被害人最后通話的手機機主姓名是劉志為。
同年3月2日,家住沈陽市康平縣勝利鄉(xiāng)文華村的劉志為被帶到了康平縣公安局刑警隊審查,劉志為稱自己的手機借給了朋友武建國。結果,3月4日劉志為和武建國被刑事拘留。
意外的噩夢在3月7日降臨。劉志為講,當天刑警提審他時用電警棍對其進行了電擊,但他堅持不承認殺人。
3月9日在劉志為被送回看守所時,監(jiān)所獄醫(yī)的體檢報告記載“雙腕部皮膚外傷,手背腫脹,小腹、雙下肢皮膚紅腫,均為外傷所致”。
接下來的事情可謂“峰回路轉”,2001年4月4日康平縣公安局認為劉志為不構成犯罪,將其釋放。
一身傷痛可能與被打有關
劉志為被解除羈押后,治病花去了不少錢,他向康平縣公安局提出了賠償申請。
2001年9月14日,沈陽市公安局執(zhí)法監(jiān)察科、法制處等五科經聯(lián)合調查作出“關于劉志為等人反映康平縣公安局刑警大隊刑訊逼供問題的調查報告”確認了康平縣公安局對劉志為有刑訊逼供行為。
2001年12月12日,康平縣公安局作出決定,賠償劉志為醫(yī)藥費總計19460元。
2003年12月11日,經康平縣公安局申請,中國醫(yī)科大學法醫(yī)事務所對劉志為進行了法醫(yī)鑒定,結論是劉志為滿頭白發(fā)、四肢麻木、消化不良等與精神刺激有關,外傷可作為其發(fā)病的誘因,未構成傷殘。
2004年2月10日,康平縣公安局根據(jù)鑒定結果決定賠償劉志為50855元,扣除于2001年賠償?shù)?9460元,需再賠償31395元。沈陽市公安局經復議維持了這個結論。
申請賠償68萬元
對于公安機關此次賠償決定,劉志為并不滿意,于是,他向沈陽市中級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申請賠償。2004年5月21日,中級人民法院受理此案。
在賠償請求中,劉志為要求康平縣公安局賠償入院治療、重新鑒定費等共68萬元,并恢復名譽,消除影響,停止侵害。
對此,賠償委員會認為,康平縣公安局兩次賠償決定,對限制劉志為人身自由的賠償均沒有提及,而且兩次作出的賠償數(shù)額均缺乏依據(jù)。
賠償委員會作出決定:一、撤銷沈陽市公安局沈公(刑)賠復字[2004]1號復議決定;二、撤銷康平縣公安局于2004年2月10日作出康平刑賠字[2004]第1號刑事賠償決定;三、撤銷康平縣公安局于2001年12月12日作出康平刑賠字[2001]第1號刑事賠償決定。由康平縣公安局重新作出賠償決定。
編輯:宋曉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