讓那些吃當事人飯、拿當事人錢的害群之馬無法推脫責任
廣州——上!本。
一場引人注目的判決書改革一路北上,不露聲勢地覆蓋了中國三大城市。
繼2001年廣州海事法院和2002年上海市二中院實行“判決書公布少數(shù)意見”之后,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
在6月的一次判決中也引入了此項制度。
這一做法是:法院對案件作出判決時,一改以往“本院認為”式的行文模式,將合議庭三名法官在案件評議過程中出現(xiàn)的不同意見均寫入判決書,并最終明確:“本著少數(shù)服從多數(shù)的原則,合議庭經評議后決定按照多數(shù)意見下判!
這是“判決書公布不同意見”首次在首都司法領域實踐。
北京:一份明星判決書的誕生
6月22日,備受社會關注的中國財政經濟出版社職工李冰訴北京華星電影院有限公司侵權案終于有了結果。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做出終審判決,再次駁回了李冰的訴訟請求。
當天,這份精心打造的判決書不但送達雙方當事人的手中,有備而來的媒體也同樣得到。
這場因為自購飲品不讓帶入影院而引發(fā)的侵權案判決書中,一改以往的“本院審理后認為”,而是載明了合議庭三名法官之間存在的兩種分歧的意見,最終的判決則是根據(jù)少數(shù)服從多數(shù)的原則做出。
在判決書最后,有這樣一段話:“在兩種意見中,第二種意見為多數(shù)意見。因此,本院決定駁回李冰的上訴請求!
正是不同意見在判決書中的正面交鋒,成為關注焦點。
北京市一中院提供給《瞭望東方周刊》的一份書面材料稱,之所以將兩種意見寫入判決書,主要考慮到兩方面的因素:
一方面,此案在北京市尚屬首例,前無判例,且該案看似簡單,但其中涉及方方面面的法律規(guī)定,也反映出現(xiàn)實生活中存在的一些需引起關注的法律問題。因此,合議庭對此案慎之又慎,反復論證、推敲,力求使該案的審理既達到預期的法律效果,又取得良好的社會效果。
另一方面,將法官對該案的考慮全面地向當事人詮釋,這是對案件高度負責、對當事人高度負責的一種體現(xiàn)?陀^上講,打官司固有勝負,而且裁判結果也是惟一的,非此即彼,這一訴訟特性決定了裁判結果顯然難以使雙方當事人都能實現(xiàn)其訴訟預期。
因此,法院的判決若想贏得雙方當事人的信服,“說理”尤為重要。充分、全面、翔實的判決論理,能夠闡明判決結果的合理性,反映出法官運用司法邏輯的推理過程,一份入情入理的判決書,能夠最大限度地令雙方當事人心服口服。
對于這一判決書改革,一中院有關負責人告訴《瞭望東方周刊》,“在引起司法界和社會極大關注后,院領導采取了審慎的態(tài)度,一中院希望在得到高院的明確態(tài)度后再作進一步的決定。”
廣州:對整個司法體制的突破性改革
當北京還把這一司法舉動當作新聞的時候,在廣州市海事法院,“判決書公布少數(shù)意見”已經成為一項制度安排。
“北京一中院的做法沒有我們徹底,但也是進了一步!睆V州海事法院審判監(jiān)督庭庭長賴尚斌如此評價道。廣州海事法院的判決書上,不但公布少數(shù)意見,而且連持該意見的每一名審判員的名字都予以公布。
廣州海事法院采取的這種模式,其特點是:先記載合議庭多數(shù)意見,表述為“審判員某某、某某認為”,后記載合議庭少數(shù)意見,表述為“審判員某某認為”,最后在判決部分記載“合議庭根據(jù)多數(shù)意見做出如下裁判”等。
事實上,早在2001年這項改革被媒體廣泛報道之前,“判決書公布少數(shù)意見”已經在廣州市海事法院悄無聲息的謹慎運作了兩年。“1999年是只是部分判決書試行公布少數(shù)意見,到2000年才開始全部實行!辟嚿斜蠡貞洰敃r第一個吃螃蟹時的小心。
賴尚斌同時是法院研究室的負責人,廣州市海事法院多項改革措施均是由其設計操作!芭袥Q書公布少數(shù)意見實施后的一段時間,全法院所有的判決書都要由我審定,統(tǒng)一體例達到要求后才宣判!辟嚨恼Z氣中透著先行者的興奮。
“當初設計的時候,我們就決定,要改變一般的‘本院認為’模式,如果意見不一致,要求多數(shù)意見和少數(shù)意見都公布,按照少數(shù)服從多數(shù)的原則宣判,即便沒有不同意見,也要寫為‘合議庭一致認為’。”
“原先的判決書分外件和內件,外件是能交予當事人的判決書,而內件包括合議庭討論稿、判決書草稿、領導修改意見等,是不示外人的。現(xiàn)在我們判決書公布不同意見后,就沒有內外件的區(qū)別了。但也有人說我們違反了審判機密的原則。”
“最高法院萬鄂湘副院長對我們的做法曾予以肯定!辟嚿斜笙颉恫t望東方周刊》透露,萬鄂湘2003年在廣州海事法院視察時指出:在中國,海事、涉外經濟案件的裁判文書公開合議庭法官的意見是對整個司法體制的突破性改革,意義十分重大。廣州海事法院率先兌現(xiàn)中國入世時關于增強司法工作透明度的承諾。
獲得高法領導的肯定,這給賴尚斌和他的同事們吃了一顆定心丸,這時他們才意識到,他們的創(chuàng)造也許真的將改變中國判決書的面貌。現(xiàn)在已經成為廣州市海事法院副院長的陳斌在1999年的某一時刻宣判的中國第一份公布少數(shù)意見的判決書將注定載入中國司法史。
鮮為人知的是,為了改革的順利進行,海事法院甚至改變了法院實際上的審判最高權力機構審委會的作用。而審委會被有些法律學者視為司法改革的阻礙力量。這無疑需要更大的勇氣。
北京大學法學院教授陳瑞華在接受《瞭望東方周刊》采訪時表示,長期以來,中國的司法審判中一個最大的問題就是法官的獨立性受到壓抑,法院內部有一個審判委員會,還有一個主管院長審批的制度,甚至還有庭長決定案件的情況。審判委員會也好,主管院長也好,庭長也好,都是行政角色,他們沒有參與法庭辯論。用一句比較形象的話來說,就是沒有親自診斷病情卻在開藥方。這嚴重違反了審判的基本規(guī)律,容易造成審判不公,使法庭審判和雙方的法庭辯論、質證過程流于形式。
“最起碼要有兩方面的壓力。一是防腐保廉的壓力,取消了模糊的‘本院認為’,讓那些吃當事人飯、拿當事人錢的害群之馬無法推脫責任,法院和領導也不再替他們背黑鍋;另一方面的壓力是讓法官提高素質,每一個都要經歷優(yōu)勝劣汰,沒有人再能混飯吃!
“陽光是最好的防腐劑”。賴尚斌說,司法公正的“陽光”也要照進法庭,也要照在判決書這一體現(xiàn)人民法院一切訴訟活動的最終載體上。
上海:司法權威悖論
上海二中院的判決書改革則介乎北京和廣州之間。既非個案,又非統(tǒng)一的制度性安排,而是由法官自愿公布。
上海市二中院有關負責人告訴《瞭望東方周刊》,目前,中國訴訟法僅規(guī)定了評議筆錄應當記載少數(shù)法官的不同意見,沒有對判決書作出這種要求,因此是否公開個人的不同意見,法官應當有權決定。
二中院的專家認為,當前審判實踐中合議制度方面存在合而不議、議而不深的問題。目前的司法實踐中,一般案件是由承辦法官對案件事實認定和法律適用負主要責任。評議案件時,承辦法官先提出處理意見,其他合議庭成員往往就承辦法官的意見簡單表態(tài),其發(fā)言具有較大的隨意性和對承辦法官或審判長意見的依賴性;即使有不同意見,往往也只是點到為止,較少詳細闡述認定事實和適用法律的理由,難以形成兩種意見的交鋒。
合議制度現(xiàn)狀的最大流弊在于審判過程中實務運作模式對法定運作模式的偏離,立法上所規(guī)定的諸多原則、制度難以得到真正貫徹,形成法社會學意義上的“法律二元化”現(xiàn)象,即現(xiàn)實司法實務中所遵循的“行動上的法”相異于立法機關制定的“程序上的法”,導致立法初衷被嚴重扭曲,無法收到預期功效。
上海市二中院副院長王信芳告訴《瞭望東方周刊》,最高法院院長肖揚一直強調,“要加快裁判文書的改革步伐”,要求“做到裁判文書的無懈可擊”、使裁判文書成為向社會公眾展示法院文明、公正司法的形象載體,真正具有司法權威。
然而,正是有學者基于司法權威的考慮,認為判決書改革應該慎重。
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院長王利明對《瞭望東方周刊》說,“目前司法在公眾中的權威性并不高,許多公正的裁判仍面臨著‘執(zhí)行難’的問題,如果其中列出不同的意見,則會削弱裁判的權威性,并有可能會為拒不執(zhí)行判決和裁定的當事人提供某些借口。所以我認為,目前中國法院尚不具備在判決中列舉不同意見的條件。”
在學界爭論中,公布不同意見是否會影響司法權威,越來越成為一個二律背反。
對此,上海市二中院有關專家表示,公開合議庭的不同意見后,當事人知道法院已經考慮了多種的理由和方案,最終只能根據(jù)少數(shù)服從多數(shù)的原則做出判決,當事人認為法院有勇氣公開不同意見,一般來說對案件的審理是非常之慎重的,由此會從內心深處產生對判決的信服感。
“尤其當敗訴方看到自己的觀點也已得到法院的充分重視與尊重時,減少了對法院不必要的訴訟偏見,一般都能心平氣和地接受判決。”
“從1999年開始我們就一直堅持在做,并沒有發(fā)現(xiàn)司法權威有什么損害。”賴尚斌也同意上海市二中院的判斷。
普及尚有瓶頸
曾有民謠戲謔中國的法官形象:在電影上看法官,那法官好威嚴;在法庭上看法官,那法官大多是“便衣”;在判決書上看法官,那法官沒了蹤影。
法官形象關涉中國司法形象。然而,要全國法院的判決書中都出現(xiàn)法官的蹤影看來尚需時日。
以往基層司法機關在探索司法公開的新形式時,總會輕易贏得大眾的支持。打破“司法黑箱”是還司法以公正的應有之義,更是防止司法腐敗的有效良方。然而,具體到判決書是否應公布少數(shù)意見,卻引起了不小的爭議。
除了司法權威悖論之外,專家認為影響判決書改革的因素有:
法律文化底蘊不夠。中國大部分地區(qū)的公眾對法律的崇拜感沒有完全建立,法律文化中對法官個性認同感有待積累。
法律保障機制不成熟。遼寧省高級法院法官在討論劉涌死刑案件時,由于擔心出現(xiàn)打擊報復情況,在法院局域網內匿名討論案件。法官應當是無畏的,但這種無畏的品格和精神需要制度的保障。在法院內部的討論都見不得“光”,何談向社會公開法官不同意見?
法官獨立性和法官的權威有待提高。法官的提拔、任命、主審法官及其合議庭對案件的決定權等方面還有行政化管理傾向。法律至上的理念尚未深入人心。
法官素質參差不齊。
“根據(jù)我們的調查,律師和雙方當事人都比較提倡這種做法,學者是審慎贊同,而地方法院大多保留態(tài)度!辟嚿斜笳f。
從一紙判決書的艱難蛻變可以一窺司法改革的困頓。也許,對于當下在重重困境中負重前行的司法改革,一紙判決書的變化確實無法承載人們過多的期望。-
其他大陸法系國家的實踐
與影視作品中常見的英美法系判決不同,大陸法系的國家一般都從立法上直接規(guī)定判決文書必須以法院的名義和口吻作出,法官的署名只是象征性的,其判決書中的法律解釋和判決結論,體現(xiàn)的是統(tǒng)一的成文法律的演繹結果,而不能表述法官的具體意見。因此在傳統(tǒng)上,大陸法國家的司法判決一般只展示一種法院意見,法官們如果意見不一致,對外并不公開,所宣布的判決理由是單一的理由,是作為全體法官無爭論的意見出現(xiàn)的。
如今情況已然發(fā)生了較大的變化,許多大陸法系國家的司法判決中都出現(xiàn)了不同意見,只是允許展示不同意見的范圍和程度各不相同:
法國。法國學理界主張在判決的最后一項應加上少數(shù)持不同意見的法官的意見,但這種觀點一直未得到司法實踐的認可。法國的判決書制作以簡明扼要為特征,法國法院、尤其是最高法院想方設法使判決書的內容縝密而緊湊,附帶性論述一概排除,當判決基于某一個理由而應予撤銷,其他理由便棄之不顧。
德國與日本。在德國有關是否應采行不同意見書之制度的討論,于20世紀60年代達到最高潮。到1970年為止,法律雖然沒有做出準許的規(guī)定,但在聯(lián)邦憲法法院的司法實踐中已有公布法官不同意見書與公布表決結果情況的出現(xiàn)。自1970年聯(lián)邦憲法法院采行不同意見書的制度以來,迄今已有30余年,但此制并未像許多德國學者所期待的那樣,擴展到其他法院。而日本的情況與之類似,最高法院的判決書中要列出不同的意見,但其他法院則并未采取此種做法。
阿根廷、芬蘭、瑞典。這些國家的司法判決,改變了以法國為代表的傳統(tǒng)做法,開始對解釋論點或判決理由予以充分闡述,坦率承認并公開處理法律解釋的爭議,相當充分地展示不同意見,它們的做法已與美國最高法院的做法非常相近。(記者張悅/北京報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