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主體】南寧三塘鎮(zhèn)那垌小學教師梁宏賢涉嫌強奸、猥褻14名小學生一案將于今年11月1日進行一審,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張樹國擔任9名被害人的代理律師,在索賠的過程中,遭遇了法律瓶頸:《刑事訴訟法》規(guī)定,只支持對物質(zhì)損失的賠償請求,精神損害并不包括在內(nèi)。對此,張樹國試圖突破對“物質(zhì)”的
現(xiàn)有定義,提出處女膜也是物質(zhì),給每個處女膜“定價”20萬元(10月19日《南方都市報》)。 為什么要給處女膜“定價”呢?這位張樹國律師打了個很形象的比方:你養(yǎng)的豬被人砍了一只豬蹄,那你有權(quán)提出賠償,但如果你被“砍手黨”砍了一只手,卻往往得不到賠償。這是因為我國《刑事訴訟法》規(guī)定,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為而遭受物質(zhì)損失的,在刑事訴訟過程中,才有權(quán)提出附帶民事訴訟。如果承認處女膜是一種有價的“物質(zhì)”,那么,那些受侵害的女生就可以按照現(xiàn)行法律獲得賠償。可見,為處女膜定價,以嚴肅的視角來看,是一點都不好笑法律問題。 作為“貞潔”象征的處女膜,顯然不可以也不應該成為一種有價的“物質(zhì)”。事實上,這位律師提出這樣的請求,他的根本目的還是希望借此推動法條修改,讓受害者得到合理的補償與撫慰。我國現(xiàn)行法條中刑事附帶民事案件拒絕精神索賠,這才導致了“定價處女膜”這一問題的提出。蘇子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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