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晚報訊 去年的“4·2”云南路建筑工地塔式起重機上部結構墜落事故中,造成5名拆除工人死亡。日前,張某、孫某、宋某等三名責任人在市南法院受審。法院一審查明,孫某私自為張某提供塔式起重機裝拆資質等證明材料,張某拿著私刻的“公章”,并以此“資質”與宋某簽訂合同。而宋某在簽訂合同的過程中,沒有審核相關人員資格。昨日記者獲悉,此案一審判決已作出,三人一審分別領刑。 ????據悉,2009年4月2日10時10分,在我市云南路與東平路路口一建筑工地,膠州灣起重設備安裝有限公司在塔式起重機拆除過程中,發(fā)生上部結構失穩(wěn)墜落事故,造成5名拆除工人死亡。4月3日,張某、孫某和宋某因涉嫌犯重大責任事故罪,被警方實行拘留。法院審理查明,2009年3月下旬,孫某違反相關規(guī)定,私自為張某提供“某起重設備安裝有限公司”塔式起重機裝拆資質等證明材料,張某拿著私自刻的“某起重設備安裝有限公司”公章,并以此“資質”與宋某簽訂了云南路片區(qū)改造工地塔機拆卸合同。宋某在簽訂合同的過程中,沒有審核相關人員資格等手續(xù),將塔機拆裝施工發(fā)包給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沒有資質的張某。經過青島市“4·2”云南路建筑工地塔式起重機上部結構墜落事故調查組對事故性質認定:本次事故是一起拆卸人員違章事故作業(yè),塔機處于不安全狀態(tài)和有關單位違反安全生產規(guī)定而導致的較大生產安全責任事故。 ????日前,市南法院對此案一審宣判,張某犯有重大責任事故罪和偽造公司印章罪,決定執(zhí)行有期徒刑兩年六個月,緩刑三年。孫某以重大責任事故罪,判處有期徒刑兩年,緩刑兩年。宋某以重大責任事故罪,判處有期徒刑兩年,緩刑兩年。 (記者 王萌 通訊員 余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