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市某房地產開發(fā)公司在購買了一輛商務汽車后,發(fā)現車在購買前就已經修過。該房地產開發(fā)公司向市仲裁委提請仲裁,要求汽車銷售公司雙倍賠償。22日,經裁決,雙方達成和解協議。 ????據了解,2010年6月,我市某房地產開發(fā)公司從青島一家汽車銷售公司購買了一輛商務汽車,用來接送顧客去樓盤看房。在支付完全部車款后,公司的汽車司機偶然發(fā)現車輛的左側后部表面似乎有曾經修復的痕跡,于是該公司向青島這家汽 ????隨后,房產開發(fā)公司以汽車銷售公司存在欺詐為由向市仲裁委提請仲裁,要求汽車銷售公司返還購車款16萬元和利息、鑒定費,并另行賠償經濟損失16萬元。而汽車銷售公司表示,愿意退還購車款及鑒定費,但不同意另行賠償的請求。 ????仲裁委審理認為,《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調整的僅僅是生活消費關系,即人們在生活消費過程中所形成的民事法律關系。本案中的購車行為是一種直接結合公司生產經營需要的消費,應定性為生產消費。因此,本案不屬《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調整范圍,生產消費不適用“雙倍賠償”。 ????經市仲裁委仲裁,房產開發(fā)公司與汽車銷售公司簽訂的車輛買賣合同是雙方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汽車銷售公司將有瑕疵的車輛交付給房產開發(fā)公司,顯然構成違約。對該公司因此所造成的經濟損失,汽車銷售公司應當賠償。 ????最終,雙方達成和解協議,汽車銷售公司十日內退還房產開發(fā)公司購車款16萬元,并按同期銀行貸款利率給付利息,并賠償該公司鑒定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