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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1月1日起,修訂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正式實施,其中對未成年人涉嫌犯罪案件專門規(guī)定了“附條件不起訴”制度,為更好的貫徹落實該項新制度,推進未檢工作更上新臺階,李滄區(qū)人民檢察院專門制定了附條件不起訴制度的實施細則,且于近日辦理首例“附條件不起訴”未成年人犯罪案件。 ????本案中,被附條件不起訴人張某,男,1995年3月28日出生,生于黑龍江省齊齊哈爾市,戶籍所在地黑龍江省齊齊哈爾市富??h富裕鎮(zhèn)四社區(qū)九委5組,滿族,小學文化程度,無業(yè),現住青島市城陽區(qū)雙埠村。 ????經本院依法審查查明:2010年2月11日17時許,張某伙同金某(未滿14周歲)預謀實施搶劫后至青島市李滄區(qū)瑞金路,張某持水果刀威脅途經此處的王某某索要錢財,金某站于王某某身后,二人搶走王某某聯想V399型手機一部(價值人民幣297元),隨后被警方抓獲,手機已返還王某某。張某到案后,如實供述了自己犯罪事實,且認真悔罪,表示今后一定改過自新,為社會作出貢獻。 ????本案中,張某涉嫌搶劫罪,可能判處一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罰,符合起訴條件,但有悔罪表現,符合適用“附條件不起訴”的法定條件,遂決定對張某附條件不起訴,考驗期為六個月, ????2013年1月21日,張某及其法定代理人、辯護人至李滄區(qū)人民檢察院,辦案人員向張某當場宣告了《附條件不起訴決定書》,告知了其在考驗期內的義務以及相關法律后果,并與其監(jiān)護人簽訂了考察幫教協(xié)議。其監(jiān)護人表示一定積極配合檢察院做好對張某的監(jiān)督管理工作,張某也當場表示一定改過自新。在這一過程中,我院通過法律援助中心指派的援助律師為張某提供了同步法律援助。 ????在辦理此例案件過程中,李滄區(qū)人民檢察院將“附條件不起訴”制度與“幫教制度”、“同步法律援助制度”相結合,三管齊下,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該案也是李滄區(qū)人民檢察院未檢工作的一個新的里程碑。 ????(闞紅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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