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 因在廣告中使用“火柴棍小人”形象,美國耐克公司被國內第一閃客小小(本名朱志強)訴上法庭。昨天下午,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公開開庭審理了此案。
朱志強在庭審中說,自1989年起他就開始創(chuàng)作“火柴棍小人”形象,享有相應的著作權,后將該形象數字化,做成網絡動畫在全
世界的讀者尤其是網絡中影響廣泛。耐克公司于1996年在中國全資設立了耐克(蘇州)體育用品有限公司。2003年10月,被告為舉辦酷炫之王全國大搜索活動,分別在新浪網首頁、北京電視臺體育頻道等發(fā)布廣告,在未經原告許可的情況下使用了“火柴棍小人”形象,其行為直接侵害了原告的著作權,所以請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賠償原告200萬元人民幣。
庭審中,耐克公司的代理人將其“黑棍小人”擺到了被告席上,現場示范說“黑棍小人”是該公司于2002年7月委托美國專業(yè)廣告公司W&K獨立完成,經過一系列精心設計,小人被設計成一個簡單而抽象并與所有運動和文化相關的“終極運動員”。耐克公司的線條小人廣告的設計完全是耐克公司版權所有的獨特設計,與小小的“火柴棍小人”是兩回事。另外,“黑棍小人”(意即火柴棍小人)形象不具備獨創(chuàng)性,不應受著作權法保護。
該案當庭沒有宣判,一中院將繼續(xù)進行審理。
責任編輯:孫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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