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中國之聲《新聞縱橫》報道,昨天(23日)下午2點,中國船長程大偉刺殺韓國海警案的二審最后一次庭審在首爾高等法院進行。此次庭審,控辯雙方爭論的焦點依舊是程大偉是否構成故意殺人罪。
開庭時,被告人申請中國律師胡獻旁出庭進行口頭辯護,但被法官駁回。這讓進行庭審辯護的中國律師陷入被動的局面。昨晚,結束庭審辯護的胡獻旁律師在接受新聞縱橫值班編輯富賾采訪時表示,對韓國法庭的這個做法十分不解。
胡獻旁:開庭的時候,程大偉就向法庭書面提出申請要求把我這個訴訟地位從輔助訴訟人變?yōu)樗闹苯愚q護人,這樣我可以出庭口頭辯護,審判長就說按照韓國的法律規(guī)定駁回請求,他沒有說哪一個法律規(guī)定,這樣我就在整個庭審過程中不可能發(fā)表我國的辯護意見,只可能按照他們的要求提供書面的辯護意見。
韓國的刑事訴訟法第29條規(guī)定程大偉的配偶可以作為訴訟的輔助人參加訴訟活動,程大偉的妻子高麗微(音)自己不去韓國,她寫了委托書經過中國有關部門,韓國有關部門進行公證,我應該是代表程大偉的妻子到韓國去訴訟,從法律上說這個地位是等同于程大偉的配偶,韓國的法院以一個韓國法律沒有規(guī)定就不允許我口頭辯護的權利,這個說法是韓國沒有明確的法律依據,韓國的法律規(guī)定當事人的配偶可以參加庭審,但沒有禁止當事人的訴訟人參加庭審,我認為法律沒有禁止的都是可以行使的,我也認為,韓國法院的這一個做法是違背基本法律原則的,但是我們是在韓國法院開庭,我們只能聽從他的安排。
庭審過程中,韓國檢方認定被告是故意殺人,并對胡獻旁律師之前提出的五點辯護意見首次有針對性的做出了回應,依然堅持主張判處被告人程大偉死刑或無期徒刑。胡獻旁律師表示:由于無法進行口頭辯護,自己像被束縛住了手腳,庭審現場出現了一邊倒的局面。
胡獻旁:按照這個訴訟的程序,今天一般都是總結性的發(fā)言。首爾高等檢察院專門就我上次庭審提出的五點辯護意見進行了長達半個小時以上的反駁,而我沒有發(fā)表口頭意見的權利,這就造成了控辯雙方交流上的不平等,我們在旁旁聽的中國同胞都覺得很氣憤。
去年12月12日凌晨,韓國仁川海警3005艦在黃海海域執(zhí)法時,認為中國漁船"魯文漁"號正在西海北方限界線附近進行非法捕撈,隨后韓國海警隊員登上中國漁船后同漁民發(fā)生沖突,沖突中一名海警被刺身亡。今年4月,韓國仁川地方法院曾經一審判處程大偉30年監(jiān)禁,并處罰款2000萬韓元。
而胡獻旁律師的五點辯護意見都是針對一審判決的,第一,他認為仁川地方法院使用法律不當,一審法院依據"專屬經濟區(qū)法"對程大偉定罪,但事實上中國與韓國并沒有簽署過專屬經濟區(qū)法。
第二是一審法院沒有查明案情的重要事實。首先,程大偉斷了兩根肋骨,嘴唇和眼睛都有傷口,他是怎么受傷的?是否存在韓國海警事先動武而迫使程大偉不得不進行正當防衛(wèi)的可能。其次,刀的長度與死者傷口不一致,所謂的兇器只有12厘米左右,而傷口達到了17厘米。
第三點辯護意見是,一審法院判決前后矛盾。在分析犯罪事實時,一審法院認為程大偉在"驚慌之余條件反射地揮刀,殺人動機未必故意"。在韓國法律中這應該被認定為過失致死罪,而不是一審法院認定的殺人罪。
第四是量刑不當。即使按照一審法院的定罪,建議量刑范圍為應該是9年至20年4個月,但一審法院卻實際判定程大偉有期徒刑30年。
第五是列舉了程大偉一些可以從輕量刑的情節(jié)。比如:初犯、家境困難,曾經挽救過生命,為人正義等等。
針對以上這五點辯護意見,在昨天的庭審中,韓國檢方有針對性地提出了五點反駁意見,但由于被剝奪了口頭辯護的權力,胡獻旁律師只能按照法官要求,提供書面辯護意見。
胡獻旁:他們說韓文我聽不懂,然后翻譯把它韓文翻譯成中文,他們訴訟的理由實際上是不客觀的也不符合事實的,我們說他五點的反駁意見都是沒有依據的,我以后書面提供給法院的陳辭中我還會詳細的講。
由于在上訴理由和辯護意見上都存在分歧,此次庭審的結果很難預料,胡獻旁律師表示,將回國準備材料,做好繼續(xù)三審上訴的準備。
胡獻旁:9月1號之前要把書面的辯護意見翻譯成韓文,是中韓兩個文本交給韓國法院或者通過韓國的律師提交給韓國法院,第一個任務是回國,回國以后將花一個星期的時間先準備書面總結意見;第二個,9月13號下午二審宣判,我在9月13號之前肯定要到首爾,如果判決結果對程大偉不理想或者程大偉認為不服判決他想繼續(xù)上訴到大法院,我們也已經和他溝通過,他也希望我繼續(xù)幫助他上訴,我會繼續(xù)幫助他提供力所能及的幫助。
二審的最后審判結果將在北京時間9月13日下午1點公布。有關案件最新進展,中國之聲將繼續(xù)關注。